「五貸同堂」敲警鐘,為協助證券業掌握客戶跨業別整體信用風險,聯徵中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修正證券商透過證交所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及證券商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將交換範圍擴大至強化風險評估之信用資料,並採使用者付費。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相關系統建置或調整應於明年3月31日前完成,如未及於該期限完成,應以人工方式或適當替代措施辦理。
為強化證券商與金融機構授信風險控管,證交所自109年3月31日起,為授信業務目的,證券商得透過證交所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金融機構得透過聯徵中心介接查詢客戶於他業之負面信用資料。
為協助證券業及金融機構進一步掌握客戶跨業別之整體信用風險,以現行證交所與聯徵中心之介接交換機制為基礎,將交換範圍由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擴大至強化風險評估之信用資料,並修正「管理規範」及證券商及金融機構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
此次「管理規範」修正重點包括:
1、交換信用資料內容及揭露期限:除增訂證券業辦理授信業務範圍外,亦增加金融機構信用資料內容,包括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授信業務(不包含信用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負面信用資料註記、授信負面紀錄未清償總餘額、往來金融機構總家數、授信總額度,以及各授信用途別(購置不動產、購置動產、企業投資、週轉金)之未逾期金額與逾期金額等資料。
2、信用資料查詢要件:增訂證券業辦理授信業務範圍,涵蓋有價證券融資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等業務。
證券商介接查詢客戶於金融機構之信用資料收費方式包含:
1、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上線首月(115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免收查詢費用;自115年12月1日起,查詢費用由每筆20元調降至15元,後續再適時調整。
2、證券商收費頻率為每半年計收一次,上半年查詢費於8月底前繳交,下半年次年2月底前繳交,逾應繳日期次月底仍未繳交者,聯徵中心將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納入下次查詢費一併收取;若超過應繳期限半年仍未繳納者,聯徵中心得終止其查詢權限。
訊息來源:摘錄工商B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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