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臺灣證券交易所最新公告完成三項法規修正,證券商對調整利率及費率通知應明定期限,應在生效日前至少十個營業日通知投資人,以利收悉通知且有適當期間評估或進行資金調度,相關新規定,從11月15日起實施。
證交所指出,為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6條第1項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6條第1項等規定,增訂利率及費率經調整時應事前通知客戶,其通知期限應分別載明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
此外,配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修正,同步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10條第 1項及第3項,明定證券商調整利率及費率時,應於調整後利率及費率生效日前至少十個營業日通知投資人,以利客戶收悉通知,且有適當期間評估或進行資金調度。
訊息來源:摘錄工商B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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